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为避免影响客户办理涉税业务,现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客户请在2017年7月1日前向我司提供如下开票信息(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均要求加盖公章确认):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