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城市污水是一个久远而永不结束的能耗大效率低度的浩大工程。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网、将污水提升的泵站、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运营、维护和维修。为了我们自己的生活环境,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1.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将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来源:海口日报)